環境教育法第19條執行成效
一、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;「機關、公營事業機 構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財團法人,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,推展環境教 育,所有員工、教師、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 育。」另同條第二項略以:「前項之環境教育計畫於執行前 應提報主管機關,並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 關提報」;並於環境教育計畫執行前,提報單位應於系統 提報環境教育計畫。
二、提醒貴單位自11月1日起得提報次年環境教育計畫,並於每 年11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前,提報單位應於系統提報參加 對象完成之環境教育時數。
一、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;「機關、公營事業機 構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財團法人,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,推展環境教 育,所有員工、教師、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 育。」另同條第二項略以:「前項之環境教育計畫於執行前 應提報主管機關,並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 關提報」;並於環境教育計畫執行前,提報單位應於系統 提報環境教育計畫。
二、提醒貴單位自11月1日起得提報次年環境教育計畫,並於每 年11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前,提報單位應於系統提報參加 對象完成之環境教育時數。